(滁办发〔2017〕12号)
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级领军人才招引、院士助滁和博士引进三大行动顺利实施,加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,强化人才支撑,助推创新发展,在对已有政策梳理、整合的基础上,结合工作实际,制订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市创新创业和企业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:
A类:诺贝尔奖获得者,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、工程院院士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。
B类:国家级领军人才。
C类: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、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层次省级领军人才。
D类: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,以及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、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等高层次人才。
第四条 资助具体分为对高层次人才购房、租房、生活补贴和对用人单位引才的补助。
第五条 对在滁创(领)办企业(创业者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,以下同)或在滁工作一年以上并与企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在滁州市域内以本人、配偶名义首次购房的(所购房产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),按下列标准发放购房补贴(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,按一方全额,一方半额标准发放)。
A类:创业类的补贴80万元,其他类的补贴60万元。
B类:创业类的补贴60万元,其他类的补贴30万元.
C类:创业类的补贴40万元,其他类的补贴20万元。
D类:创业类的补贴30万元,其他类的补贴10万元。
第六条 每年在滁居住、工作6个月以上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,提供人才公寓房,3年内免收租金。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,根据实际情况,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(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),A、B、C、D类每月分别补贴1500元、1200元、1000元、800元。
第七条 每年在滁居住、工作6个月以上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,3年内按其实际在滁工作时间计发生活补贴,A、B、C、D类每月分别补贴5000元、4000元、3000元、2000元。
第八条 对“柔性”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签订3年以上合作、聘用(兼职)协议,每年在用人单位累计服务时间达到3个月的,3年后按A、B、C、D类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、4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生活补贴。
第九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全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、关键性作用的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,可以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确定补贴额度。
第十条 对与高层次人才签订3年以上全职引进劳动合同的,经认定,按照年薪30万以下,30(含)—50万,50万(含)以上三个档次,分别按照20%、30%、40%,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用人单位补助。
第十一条 对创(领)办企业的,经认定,按A、B、C、D类给予新注册企业100万元、80万元、60万元、40万元补助。创业团队其他成员的补贴按照引进人才政策执行。
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按照40%、30%、30%分3年发放,引才补助一次性发放,租房和生活补贴每年发放一次。
第十三条 坚持就高不就低,不重复资助的原则。
第十四条 申报与评审:
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,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,用人单位提出申请,按照区域(县市区、园区)或归口(市直相关单位)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拟资助意见。
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审。通过现场考察、技术评审、综合评审等方式,确定初步资助对象。对符合资助条件的,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,下达资助资金。
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由受益财政先行拨付,市财政按50%给予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滁现代产业园、南谯区、琅琊区补贴,按25%给予其他县(市)补贴。
第十六条 市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,用于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补贴和用人单位引才的补助等。
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资金拨付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,确保专款专用。对弄虚作假、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,一经查实,追回拨付的资助资金,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助资金的资格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、市科技局、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、市经信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机关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另行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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